中国,正在前行
——《物权法》与中国私有财产保护的艰辛历程
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将正式实施。
凡22000余字,5编19章247条,一万余条公民建议,七次审议增删,承载着举国上下对于保护国民财产的强烈诉求,《物权法》终于走完了历经十三年、时刻伴随着压力、责难、质疑和阻碍的立法进程,在肯定、支持、掌声和欢呼中呈现于世人面前。作为《民法典》制定框架下的关键环节和财产保护实践中的基础法律依据,《物权法》的通过已然成为中国法制建设里程碑式的事件。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物权法》中“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四条)等条款首次公开规定“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地位以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对于成立近六十年的共和国来说,这意味着“财产权”这一与“生命权”、“自由权”同等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了国家法律层面上的明确认可和切实保障,标志着民权制度建设的重大进步和根本飞跃。
回顾五十年来中国国民财产保护所走过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无论在法律或现实层面,“公”与“私”始终是一对难以调和的利益矛盾。围绕着公私利益的激烈交锋,共和国的私有财产保护始终步履维艰,曲线前进,发展得异常缓慢。
作为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财产保护立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大公无私”阶段、“大公有私”阶段,现今,正向一个新的阶段逐步挺进,即“大公大私”阶段。
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在《54年宪法》的第七条到第十二条中分别规定: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75年、1978年,中国相继颁布了第二部和第三部宪法。《75年宪法》、《78年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在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以上三部《宪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但是,就“私有财产物权”问题没有更加明确表述,即没有在原则上确立“私有财产物权”的合法性。究其原因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建国初三十年的计划经济制度决定了国民财富绝大多数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私有财产比例非常有限,依靠《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法律协调亦已足够;同时,受到前苏联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刻影响,公民私有财产无法在政治上获得与国有财产或集体财产平等的地位;当时社会道德也不允许个人为谋取私有财产而有所作为,一切秉承“有公无我”的信条行事。因而,经济、政治和社会舆论均对私有财产保护缺乏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体现在立法中,就表现为长期没有与宪法相一致的、完备的《民法典》或《物权法》出现以在实践中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这一时期,是立法层面的“大公无私”阶段。
1982年,中国的第四部宪法诞生,作为现行宪法的《82年宪法》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对于公私财产的保护问题日益严峻。1993年春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写入共和国宪法。市场经济体制主要依靠市场价格发挥杠杆作用调整供需关系。而这一机制产生作用的两个基本前提就是经济主体之间的物权明晰以及公平交易的市场规范。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并保证经济健康运行,《物权法》于1994年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由于规范资本流转所必备的《合同法》具有优先紧迫性,《物权法》的制订被迫延期。但是,这一时期内,国民财富构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04年底的统计表明,我国国有资产总额约11万亿元人民币,而民间资产总量已达28万亿元人民币,其中私有财产比例相当惊人。立法保障私有财产已经刻不容缓。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在此次修正案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明确写入宪法。这意味着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已经无法回避“私有财产物权”保护的强烈诉求,并从根本大法的层面上确立了“大公有私”的保护原则,为《物权法》的正式出台铺平了道路。
2005年,《物权法》陷入巨大的争议漩涡。关于《物权法》是否违宪以及能否“平等保护”贫富人口私有财产的争论开始激化。北大教授巩献田上书中央《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并提出了“穷人打狗棒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的著名论断,一度影响了《物权法》的立法进程。2006年“两会”期间,饱经挫折的《物权法》终于被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并于2007年顺利通过。
《物权法》的通过宣告了中国私有财产保护在立法层面上正式进入“大公大私”阶段。从此,公民私有财产维权有了权威的法律文本作为支撑依据。而《物权法》中关于“七十年后住宅用地自动续期”、“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等表述,均是本着“民生”原则所制订的法律条款,对于调整公私利益、规范地方政府政策法规的制定有着深远的法制意义。
然而,《物权法》正式出台之后,民间的争论和质疑却没有随之消失。
日前,重庆九龙坡区法院行政诉讼庭在听证会后当庭裁决,支持九龙坡区房管局关于“强制拆迁”房主吴苹位于该区杨家坪鹤兴路219平米房产的申请,并限令吴苹3日内搬出。3日后有关部门有可能对其实行强制拆迁。该裁决未涉及有关该房屋拆迁后的补偿等问题。
吴苹被网络媒体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其异常坚定的维权行为激起了普通百姓的热议。更有媒体宣称吴苹的败诉是“泼了《物权法》迎头一盆冷水”。
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严格说来现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吴苹的败诉并不能被认作《物权法》立法精神的失败。但是,这一案例所折射出的却是民众对整个中国法制体系在现实社会中的运行状况的质疑。一部《物权法》能否在现实社会中切实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力,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
纵观数十年来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现实,情形是难以乐观的。“文化大革命”等特殊年代,也即立法上“大公无私”阶段中的某些时期,公民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尚且得不到保护,更遑论最不受社会重视和尊重的私有财产物权了。1976年之后,经济转型期中的共和国迫不得已支付了大量改革成本,其中就包括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因此,九十年代中后期,当改革开放需要进一步深入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引起了上至中央总理下至普通百姓的广泛忧虑。郎咸平质疑科龙电器前董事长顾雏军案将国有资产流失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因之,共和国开始了艰苦的国有资产清算和调整的征程。然而,发端于私有财产保护各方面的冲突矛盾——包括农用地征收、拆迁补偿、三峡移民、居民物业权利等等问题——虽然屡现媒体报端,政府的整改力度却远远及不上打击国有资产流失的力度。
单以冲突最激烈的拆迁补偿为例。2004年《宪法第四修正案》通过之后,全国范围内连续报道三起公民依据宪法抵制拆迁事件:北京老人黄振沄怀抱新宪法抵挡强制拆迁的推土机,广州艺术村居民打出“捍卫宪法”的横幅对抗强制拆迁令;开封市38家市民在拆迁后的断壁残垣中拉出一条写着“捍卫宪法”的红色条幅。除此之外,历年来各地方发生的由拆迁引发的冲突不计其数。在“大公”利益面前,私有财产的保护诉求虽然强烈,却无力抵抗“强制拆迁”等的政府行为,公民个体即便以《宪法》为依据,也难以求得与“公家”平等对话的权利和地位。
以上事件反映出的是国家法律执行性的缺失。而这样的缺失决不是依靠一部《物权法》的颁布就能够根本扭转的。国家法律的切实执行需要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的协同运作和密切配合,必须以国家保障公民利益为前提。政府对于公民利益的保障又需要完善的监督机制为基础。而这些,正是当今中国制度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中之重。
民有恒产者有恒心。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在中国已然走过了长达数十年的历程。法律层面的推进虽然艰辛却从未间断过前行。现行宪法的数次修订和近日《物权法》的出台体现出国家权力机关对于推动私产保护的充分重视和坚定决心。现实层面的进步却需要一段更加漫长和坎坷的过程。其关键在于确保国家法律的有力执行。其前提是司法和法院系统的独立化、规范化,监督机制的完善,上访渠道的畅通,地方行政机关从管理者到协调者的角色转换,以及中央民生政策执行力的确保。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落下帷幕,它带给我们的绝不仅仅是一部煌煌《物权法》,更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政府对自己的全体国民做出的庄严承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功于人民。”(——温家宝总理于十届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中国在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曲折征程中已经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就和飞跃,并正在一步步坚实地迈进着。
共和国,一路走好!

